警方取締超速違規,若是取締過程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即時違規事實明確,罰單也可能被撤銷!尤其「前有測速照相」警示牌,若未依規定放置,甚至放任雜草叢生、樹木枝幹遮擋,超速違規的駕駛人都很可能獲得平反,罰單撤銷、免罰!
去年12月鄭姓男子開車從台中南下彰化,行經台74甲線南下2.2公里處,兩度因超速被取締,該路段速限70公里,12月8日上午8點48分,他被測出時速85公里、12月10日上午7時許,再被測得時速86公里,明顯超速15公里。
事後,他收到超速照片和兩張1600元罰單,他不服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被駁回,他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警方將測速取締警示告示牌放置中央安全島,卻放任安全島樹木雜亂無章生長,未適時修剪,導致告示牌遭樹木遮擋,影響駕駛人視及該告示牌的視線,形同虛設;他也出示照片證明自己行駛在內側車道時坐在駕駛座上的視角,強調無法在適當距離內及早辨認發現告示牌的警告醒。
而警方舉發前竟未注意告示牌已被樹木遮擋,就逕行以雷達射速儀器採證、取締開罰,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應明顯標示」之規定;因此罰單理應撤銷。
警方出庭時解釋,鄭男超速是明確的事實,並強調警方有再請負責員警到現場查看,並沒有發現告示牌被路樹遮擋的情形。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該違規路段已不屬於快速公路範圍,實施測速地點與固定式「警52」測速取締標誌相距225公尺,符合法令「應於100至300公尺」之間的標示規定,且雷達測速儀器正確性也值得信賴,可認定鄭男超速違規行為屬實。
不過,法官發現,彰化縣警察局今年1月17日發函所附的告示牌照片,雖路樹明顯經過修剪,告示牌面卻仍有部分被路樹遮擋;對比鄭男所提出的去年12月13日和15日的現場照片,告示牌確實幾乎整個被路樹遮蔽,不夠明顯。因此認為鄭男主張有道理,判決撤銷處分、罰單免繳;鄭男成功省下這32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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