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1014 在制高點測速不符「前有違規取締」?超速駕駛敗訴
2016-10-15
廖姓駕駛在高速公路超速挨罰3000元,提告指員警在國道上方縣道測速取締,是「上有違規取締」,與告示牌「前有違規取締」不符,且國道員警「沒有路權」在一般道路執法,但法官認為,員警並無違誤,雷射測速儀器也檢驗合格,判廖敗訴,可上訴。
判決表示,廖姓男子去年10月中旬駕車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麻豆路段,國道員警以雷射測速儀器測得時速達128公里,超過最高速限110公里,經開單告發,罰款3000元及違規記點1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廖主張,國道員警站在跨越中山高速公路麻豆路段的173縣道,從上方以雷射測速儀器對下方車輛拍照取締,但國道上設置的告示牌是「前有違規取締」,不是「上有違規取締」,顯然取締不合法,且國道員警在一般道路也沒有執法「路權」,因此要求撤銷罰單。
警方表示,員警站在制高點執勤,除依規定穿著制服,使用巡邏警車外,工務單位在測照點前方880公尺處,設置「前有違規取締」告示牌,雷射測速儀器也經檢驗合格,取締過程並無不當。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警察對交通違規有依法稽查權限,與利用路面或路面上空設備無關,且警方雷射測速儀器經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因此判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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