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駕駛被控開車飆速171公里,挨罰8千元,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辯稱滿載乘客的車子很重且白天車多,怎可能跑那麼快?但宜蘭地方法院以測速器未失準,判他敗訴要受罰。
蔡姓駕駛開著自小客車,車上滿載,連他共5人,去年9月8日上午11時32分,經過國道3號南下64.2公里處,即大溪與龍潭間路段,被警方的雷達測速器測得違規超速,限速110公里,竟飆到時速171公里。
「怎麼可能開那麼快!」蔡姓駕駛接到罰單,認為自己不可能開那麼快,向宜蘭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辯稱他會開車以來,從未超過時速140公里以上,更別說是高達171公里,況且當天小客車車上有5人,載重量已很重,不可能跑快。
蔡姓駕駛還說,如果不信,可以去問汽車公司能開那麼快嗎?並指當天已接近中午,白天車輛又多,質疑是雷達測速器有問題或其他不明因素,請法官將該台測速器再重新檢測,撤銷處分。
舉發的國道警察表示,是以雷達測速照相系統照相採證,測得行速為171公里,超過限速61公里,採證儀器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舉發並無不當。
宜蘭地方法院認為,當時取締使用的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在有效期限內,其準確性及正確性應值信賴。
宜蘭地方法院也去調閱以同台雷達測速器採證的前後10件車輛採證,發現除蔡開車的行速為171公里外,其餘測得超速車輛多為時速120公里到140公里間,並無其他車輛也有171公里的高速行駛。
法院認為,若同台雷達測速器有出現蔡所指的失準問題,其他車輛應該也有類似因高速而遭拍攝採證的情況,經查其他車輛無此情形,所以雷達測速器並無誤判的可能,蔡要被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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