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李姓男子收到2張超速罰單,他聲稱從未接過罰單,視為奇恥大辱,立即返回寶山鄉現場「勘查採證丈量」,發現警告標誌與測速照相機間的距離太短,不符規定,且警告標誌設置地點太靠馬路外側,根本看不到,憤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他援引法條均有道理,判警方告發程序不合法,2張罰單都准撤銷。
警告標誌不到百公尺
李男說,去年11月兩度騎機車行經新竹縣寶山鄉雙園路二段(竹82線1公里)南向,時速限制50公里路段,經新竹縣警局同一支固定式雷射測速儀,測得速度分別為時速63公里、64公里,遭開單告發。
李男說他奉公守法,從無交通違規紀錄,接獲紅單後隔天,立即前往違規地點勘查。他發現測速照相機前的警告標誌,無論與測速照相機距離,或與道路邊緣距離,均與法令規定不符,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實地調查發現,測速地點前有2個警告標誌告示牌,其中「前有測速照相」標誌,與測速儀設置地點距離為81公尺。而載有時速限制「50」、「前有測速照相、請減速慢行」標誌,設置處離道路邊緣3.6公尺。
「前有測速照相」標誌,距測速儀設置地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相距100至300公尺,距離81公尺太短。
另時速限制「50」、「前有測速照相、請減速慢行」標誌,設置地點離道路邊緣達3.6公尺,太靠馬路外側根本看不到,與應距道路路面邊緣50公分至2公尺的規定,有很大差距。
法官判2張都准撤銷
法官指出,汽車駕駛人縱使看到該標誌亦無法反應,使標誌形同虛設。
監理所反駁說,警告標誌牌僅具提醒、督促作用,駕駛人本來就有遵守限速的義務。然法官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要求警方設置測速照相,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明顯標示,顯示立法者明定使用科學儀器採證的限制,如無標示或雖有標示但不明顯時,將失去提醒駕駛人注意或保持速限的作用,也不符立法意旨。
新竹縣警局交通隊表示,將針對判決內容,再研究是否上訴。至於被這支測速照相桿拍過的其他駕駛,是否能主張撤銷罰單?法官表示,行為人對交通裁決內容不服,需30天內提出申訴,申訴遭駁回且不服處分者,才能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未依此行政程序主張自身權益者,法院也礙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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