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姓男子駕車在國道1號彰化路段經雷達測速拍到時速173公里,因超速達63公里屬危險駕駛,遭國道警察掣發8000元罰單並吊扣牌照3個月,魏男不服申訴失敗又打行政訴訟,以肚子痛「屎意甚堅」等五花八門的理由想要求得免罰,不過,法官還是不採信,判他敗訴。
家住彰化市的魏男,是於去年12月29日上午8點多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號北上216公里處時 ,經國道三隊員警雷達測速測得時速173公里,因已遠遠超過時速110公里的限制,旋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告發,並由監理所裁定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要扣牌3個月。
魏姓男子不服警方與監理單位的舉發一度提出申訴企圖平反,但遭認定違規屬實,申訴遭駁回,他還是不服,於是另外又提起行政訴訟 。
魏男主張說,當天是拉完肚子後,從嘉義駕車要到彰化上班,經過西螺休息站時「並無屎意」,不過,過沒多久就覺得肚臍下方開始抽筋絞痛,額頭跟背脊直冒冷汗、嘴唇發乾,呼吸急促、肛門不斷緊縮。
還表示,他本來想在路肩下車拉在路面,但因為無法走50公尺到車後方去放置三角警示標誌,才會一直開,超速也不知道。他說,最後是在快下彰化交流道時,「已經拉在褲子裡」。他為了證明真的在車上拉肚子,還出示1張當天的洗車單據。
除了「澇賽」,魏男還以母親需要開車去照顧外公、帶外公散心等理由向法官求情,希望牌照不要被吊扣。他說「外公突然身體有緊急狀況,母親將無車可用,恐無法見到外公最後一面,我不知道怎麼面對母親」。
法官審酌,國道警察執勤並無違誤,且魏在經過西螺休息站就感到肚子痛,過了北斗交流道更不舒服,卻未就近下員林交流道找地方如廁,反而一直開到彰化交流道,與常情未合,且不符「緊急避難行為」要件,且在國道狂飆肇生他車行駛危險,判處魏男敗訴,並要負擔訴訟費用3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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