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竹李姓男子前年騎車超速,被固定測速器拍到而挨罰,李男認為警告標誌不明顯,向新竹地院提告撤銷罰單。竹院以警告牌離路面「邊線」3.6公尺,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0.5至2公尺不符,撤銷罰單。新竹監理站上訴,法官發現規定寫的是警告牌面與路面「邊緣」距離,「邊線非邊緣」,逆轉廢棄原判決,發回竹院更審。
李男前年11月騎車經過新竹市雙園路二段,兩度被拍到超速,收到罰單心生不滿,到現場觀察,發現測速器前方雖有3個警告牌,但一個倒在路邊;一個距測速器僅81公尺,不符100至300公尺規定;一支遠離路緣,未在規定的0.5至2公尺內。向竹院提出撤銷罰單告訴。
竹院根據現場人員提供資料,確認前兩個警告牌如李男所言,最後一個警告牌則離路緣3.6公尺,3個都不符合「明顯標示」規定,判決撤銷罰單。
但新竹監理站以「逕行舉發並無違誤,且已依規定設置告示牌,原處分自無違誤」數個字,上訴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仔細審視照片,查出3.6公尺是「警告牌牌桿」與「路面邊線(白實線)」的距離,與規定的「警告牌牌面邊緣」與「路面邊緣」應在0.5至2公尺間不同,兩者量測基準有異。
法官解釋,根據「標誌設置規則」規定,邊線指的是「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邊緣通常指「柏油路面之邊緣」,若是有「緣石」的道路,應以緣石外側視為路緣。
法官認為,邊緣與邊線的概念不一樣,原審以錯誤資料就撤銷罰單,有違誤,日前判原判決廢棄,發回竹院更審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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