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928 未設警示標誌 測速取締白忙一場
2017-09-30
警方取締超速違規必須提前設立「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苗栗縣有兩名駕駛人因超速被罰,質疑警方未依規定設置,提起行政訴訟;警方雖提供相片證明有設,但一張未標示時間,另一張拍照時間還在取締時間之後,法官認為警方未符法定要求,均判決撤銷罰單。
今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羅姓男子開車行經省道台六線後龍路段,該路段速限六十公里,苗栗縣警保安隊測得車速達時速八十五公里,逕行舉發超速,監理站裁罰一千八百元及記點;羅向監理站申訴,警方回覆說明羅超速事實明確,並附照片證明確設置警告牌。
羅發現警方以雷射測速照相儀器取締他的時間為下午二時卅四分五十三秒,警示牌拍照時間卻是下午二時卅五分五十七秒,質疑警方「違規在前,掛牌在後」,警方無法證明取締前有掛設警示牌面,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無論採固定或非固定式儀器測照,一般道路應於一百至三百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應於三百至一千公尺前明顯標示,警方提出的牌面拍攝時間在羅違規時間之後,是否依規定舉發前設立明顯標示並非無疑,認定逕行舉發並不合法,判決撤銷罰單。
另外,駱姓男子去年十二月卅日下午二時許,開車行經西濱公路後龍路段,被後龍警方測得時速九十七公里,超速十七公里,逕行舉發後裁罰三千元及記點;駱質疑警方未提前設立警示標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警方雖提出設有警示標誌的相片佐證,但相片無拍攝時間,法官同樣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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