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1207 前方未設警告標誌 飆車違規獲判免罰
2017-12-18
雖然是超速,但如果警方沒有依規定在一百公尺到三百公尺前擺放警告標誌,拍到超速可能不算!苗栗一名范姓男子在速限五十公里的道路上,被警方拍到時速一百一十五公里,被裁處罰款八千元,汽車扣牌三個月。但范姓駕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警方沒有擺放警告標誌,法官審理後認為警方在執法採證上,不符合法定程序,判決處分撤銷。(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范姓男子是今年的十月初開車到苗栗南庄遊玩,行駛縣道124道路時,被警方以雷達測速槍測得時速達115公里。由於該路段限速是五十公里,范姓男子超速超過六十公里,屬嚴重超速,被監理站裁罰八千元,並扣牌三個月。但當事人提出申訴向法官供稱,當時行駛為可超車路段,為了超車、車速才會較快,且超車路段前後一百公尺到三百公尺,並無明顯標示速限及違規取締的告示牌,被認定違規超速,無法接受。
當事人也指稱,完全信賴地方政府標示於路中央、極其醒目的路標行使超車路權,竟要遭受處罰,殊不合理,最後才決定循一切救濟之途,期望獲得合理解決,並盼藉本案例之免罰,促使地方政府合理規劃調整現況的指示標誌,避免更多無辜者冤屈受罰。法院審理後發現,警方的確沒有依規定在一百公尺到三百公尺前,擺放警告標示,警方在執法採證上,不符法定程序,法官最後判決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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