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316 測速照相未告示?彰化警方:有設臨時標誌
2018-03-16
彰化警方今年在彰化東外環(台74甲線)北上8.2k路段以三腳架測速器取締超速案件達6000多件,卻遭被開單的民眾以2月10日錄得的影像證實該測速地點前,未依規定設置測速警告標誌,質疑告發無效並提起申訴,但縣警局交通隊強調,測速前方均設有臨時告示牌,在答覆申訴時,均會檢附該時段臨時告示牌照片。
有臉書社群近日有網友上網,指警方在台74線甲線北上8.02k處,未依規在前方100公尺以上設置「前有測速取締」等相關警語及逕行測速照相,屬非法取締,應屬無效罰單。除了檢附2月10日以行車紀錄器錄得的影像為憑,向監理站提起申訴外,也發起在同樣地點被告發的駕駛人提起申訴。
目前這路段設有新式照相機符號的警告標誌,但公路總局彰化工務段表示,公路總局只在固定桿測速器前,會設置測速照相警告標誌,警方曾行文要求在此機動測速地點前設測速照相警告標誌,但未答應。縣警局交通隊證實,目前設置的固定式測速警告標誌是警方自行設置。
針對民眾以2月10日錄影為提起申訴,縣警局交通隊表示,2月10日當日警方並未編排有移動式測速照相勤務,且民眾所提供行車紀錄影片,未見警方在該路段執行勤務的影像。
交通隊強調,警方移動式測速照相勤務值勤方式,是當日執行該項勤務時,將警52的標誌告示牌佩掛在該路段前100至300公尺處後執勤,並在勤務結束後攜回且於每次勤務前,均依規定拍照存證。
交通隊二組組長蕭汝上說,針對監理站受理民眾的申訴,警方回覆時,均會檢附當天執勤時段的臨時告示牌照片,供民眾檢視,證明警方均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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