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509 尾隨大貨車後方時速達142公里?男子異議法官撤罰
2018-05-15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5月21日上午,開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138.9公里處時,遭公路警察以時速142公里,開出超速罰單5千元。
他提行政訴訟指出,當時依速限規定在中間車道尾隨在大貨車後方行駛,速度比其他車速慢,且當時陽光很強,視線不佳不能開快車,員警攔下說時速達142公里就開單,他要求員警提供證據,員警顧左右而言他,不斷勸誘他接受「普通超速不會扣駕照」,只要罰錢就可以,拒絕出示證據,隔天他申訴,警方提出的採證光碟,無法辨識車牌,又看不出車型,違反常理,主張裁罰有誤。
公路警局表示,裁罰是依雷射測速儀對單一目標偵測到超速,攔下後開單,主張裁罰有理。
法官依車號查出駕駛人的車子是黑色,但勘驗警方採證照片,車色無法確認是「黑色」,且當時車流量大,法官認為警方未當場出示證據、不無誤判可能,以警方舉證不足判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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