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交通大隊預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於萬里區萬里隧道,實施首創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以降低隧道內汽、機車超速釀成的交通事故,及兼顧警員執法安全;相關牌面提醒用語經上月1日設置完成後,與 4 月份比較,隧道雙向的行車速率均有降低 3 至 4 公里,違規比率也減少,上月整月隧道內更沒有交通事故發生。
所謂平均速率科技執法,是在進、出口設置偵測設備,記錄車輛進出時間,換算車輛通過時間及通行速率,辨別車輛有無超速行駛,要求駕駛人以穩定且合理行車速率使用道路,目前隧道內限速為50公里。
交大指出,警方配合交通部推動「速度管理」與「科技執法」政策,由公路總局在新北市萬里隧道設置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設備,預計今年7月1日開始執法,初期針對行車速率超過 70公里違規車輛優先取締,相關牌面已於上月1日設置完成,後續也增設速限標字,與提醒駕駛人「依速限穩定行駛」之標誌。
經分析牌面設置後車流狀況,與 4 月份比較,隧道雙向的行車速率均有降低3至4 公里,車速標準差亦有減少,表示車速的差距減少,車流更趨均勻穩定;另外對於違規超速車輛則有大幅降低,5 月份車速超過 70 公里違規比率,較 4月份降幅分別減少 35%與47.8%,預期 7 月開始執法後,違規比率將再減少。
由上述分析顯示,萬里隧道雙向車道5月份平均車速已有降低,各車輛間的行車速率差異亦有減少,顯示車流趨於均勻穩定,且時速超過 70公里以上違規車輛大幅減少,均有助於提升行車安全。
交大指出,新北市萬里隧道全長約1.1公里,進、出口為彎道,隧道中間路段平直,導致民眾容易因車速過快,過彎時來不及減速而肇事,屬高肇事路段;即使隧道外兩端隧道口各有1處測速照相機,車輛仍在隧道內超速,易於出口彎道肇事,2016年到2017年間共發生4件死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交大表示,隧道外執法設備無法有效降低隧道內車速,隧道內又無合適的執法空間,有鑑於近期國道警員值勤時遭遇重大死傷意外,更不適合安排員警在隧道內執法;經參考歐洲國家速率執法經驗,評估後決議實施區間平均速率執法,期能有效降低隧道內車速,減少事故發生。
據國外研究,此措施實施後除降低交通事故率有33%至85%不等的效果,另在空氣污染方面,一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了15.3%,氧化氮化合物降低了4.6%,空氣懸浮微粒降低了6.4%,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了5%。
交大指出,現行測速照相設備也是運用平均速率的概念,利用雷達波偵測車輛在特定範圍內移動距離與時間差來計算車速,只是偵測距離非常短,如同瞬間速率;此種執法設備所能控制速率範圍相當有限,且部分駕駛人發現固定桿時會驟然減速,容易引起事故。
區間平均速率執法可隨距離之增加,擴大速率監控範圍,駕駛人為避免超速受罰,於監控路段多將依循速限行駛,可確實達到維護行車安全目的。
由於這項科技執法是台灣首見,為清楚告知駕駛人實施區間速率執法之範圍,在區間測速路段起點前,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一般道路設於起點前方100公尺至300公尺,設置「警52」警告牌面(有相機圖案之三角警告標誌)外,並加掛文字為「前方區間測速長度○公里」附牌。
交大將會設置足夠的標誌,用以區別現行測速照相執法方式,另在測速起點與終點位置,均會設置「區間測速起點」、「區間測速終點」牌面。
交大提醒駕駛人,因速率是以平均值認定,故於監測路段間偶然不慎超速不至於立刻構成違規,後續再注意控制車速即可,存有補救機會,且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基準與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超速10公里內得實施勸導,區間測速均適用上揭勸導規定。
至於部分民眾擔心隧道區間平均速率科技執法,可能導致車輛在隧道口停等造成壅塞或急煞等情形亦未發生,顯示駕駛人在這段宣導期間,已漸能調適改變駕駛行為朝正向發展,且自牌面設置後,5 月間萬里隧道內未發生交通事故案件,整體交通環境更為安全。
交大強調,雖然萬里隧道 7 月1日起以時速超過 70 公里較嚴重,超速的違規車輛優先舉發,但不表示速限已經提升到 70 公里,畢竟在隧道內超速仍有相當的風險,如因超速而發生車禍,仍須負擔相關肇事責任。
另外萬里隧道區間測速設備是以攝影機辨識車牌,記錄通過時間,設備本身並沒有測速功能,如果在隧道出口(終點)前急煞,並無法有效降低均速,反而更加危險;警方呼籲駕駛人進入隧道後,在速限內穩定行駛就好,並不會因為稍微超速就被舉發,不需要為了控制速度而緊盯速度表,只要保持平常心注意車前狀況。
區間測速可以掌握往來車輛的行車速率,針對較嚴重超速的違規車輛優先舉發,希望藉由有效率的執法,杜絕駕駛人僥倖的違規心態,縱使舉發,亦為少數嚴重超速違規駕駛人,更能保障大多數守法用路人之安全。
交大強調,科技執法主要目的在於減少交通事故,是救人不是搶錢;警方呼籲民眾理性思考與支持,每降低一件死亡交通事故的發生,可以防止至少一個家庭的破碎,減少因事故而造成壅塞的社會成本,維持道路的通行效率,提升交通安全,亦可減少警察執法面臨意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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