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0310 測速槍「嘸影」 告發超速判不罰
2014-03-10
警方用的雷射測速槍分錄影及無錄影功能,陳姓男子超速被開罰單,因無照片為證,法官判決不罰的案例,甚至要求警方必須鎖定對象超速後,進行錄音或錄影為證,但警方強調,除非全面配備錄影功能測速槍,否則執行上有困難。
去年2月,陳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8號,被警方以雷射測速槍測到時速117公里,超過限速100公里,當場攔下。陳辯稱,沒有超速,他是跟在一輛車子後面,是前車超速,不是他超速。但警員仍告發違規。
陳姓男子不服打官司,訴請撤銷裁罰。一審法官認為,員警因職務特性所需,或績效等因素,在取締交通違規時,立場上就難以超然中立,當面對爭執,也難以期待會承認自己舉發錯誤。因此,警站在處罰人民的行政機關立場,應提出更充分的證據,證明違規。
法官表示,無照片顯示是警方鎖定陳姓男子超速才測速,也認為,警方應在發現陳超速,立即錄影或是錄音,並口述自己針對哪輛車或何種顏色、特徵、車種的車子進行測速,攔停過程須連續錄音、錄影,才能避免爭議。因員警沒這樣做,判決不罰。
國道警察第八隊交通組長林晉飛表示,會將法官的看法與建議,向員警宣導,但實務上要達成很難。畢竟發現超速車輛僅有7、8秒反應時間,要錄影或錄音,已來不及了,「除非測速槍全面更新為有錄影功能」。國道第四隊副隊長楊正輝、南市交通大隊大隊長吳清飛也認為,執行上有困難。
但既然要告發人民違規,應充實配備,讓人民心服口服。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5369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