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竣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一名機車騎士因收到一張與另一車「同框」的測速照相,認為被誤判,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今(9)日表示,法官根據測速照相的雷達波記錄,確認超速者為該騎士,交通處提醒,多車入鏡仍可開罰,民眾勿心存僥倖。
依「雷達波」仍可判定 超速無所遁形
一名機車騎士月前收到超速罰單,罰單附上的超速照片中有一輛計程車和他的機車同時入鏡,機車騎士認為測速照相是誤判,超速者應為騎士前方的小黃;機車騎士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法官駁回,原因是「無誤判之可能」。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今日表示,法官是依據警局提供的測速儀「雷達波發射範圍比對圖」,計程車雖位在測速儀的「照相機攝影範圍」內,但是卻不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因此測速儀的測速目標是該機車無誤,鎖定該車為唯一偵測對象並判定超速。
超速貪快不僅會被罰 若釀事故害人害己
裁決處統計,新北市光是今年1月就有4萬217件駕駛人超速違規案件(在60公里以內),相較去年1月4萬4622件,有所減少;此外,裁決處統計,去年因違規超速提起申訴則有3389件。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43條及6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如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除了處新臺幣8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須要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
裁決處提醒民眾,行車時應依照規定速限駕駛,切勿貪一時之快,否則除了繳交罰鍰及吊扣牌照之外,萬一不幸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2003/202003091993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