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918 超速遭取締會更辯不了! 高市測速執法端出移動標誌
2020-09-24
高雄市警方取締超速,端出移動式警示標誌及標語,當員警使用非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取締超速,能隨時隨地,在測速點前100至300公尺,掛上移動式警示標誌,警告用路人降低車速,減少易肇事路段車禍發生率,同時也避免無警告標誌舉發超速,反遭質疑「搶錢」。
高雄市車禍死亡人數列六都之首,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今天表示,為防制車禍事故,將針對易肇事路段或路口,加強以移動式測速照相,取締超速。
交通大隊逕舉組長林永川表示,警方以固定式或非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取締超速,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在一般道路上,應在測速點前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設置圓形速限標誌及「警52」三角形警告標誌,除了現有固定式測桿前,已設有固定式警告標誌,警方也新製移動式警示標誌、標語牌,將供員警選擇易肇事路段,採非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執法,也能有明顯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減速。
警方新製的移動式「警52」三角警告標誌,以及「前有測速照相,請減速慢行」告示牌,可供員警帶著走,選定執法測速點以後,便隨時、隨地將標誌、標語掛在前100公尺至300公尺的電桿等處,更清楚告知駕駛人,前方有員警測速照相。
過去有員警以測速槍或非固定式照相機取締超速,沒在測點前方設警告標誌,常令用路人遭警方舉發後,大罵「政府搶錢」,主張警方執法未設警示標誌,要求撤銷罰單。
「取締不是警方的目的」林永川表示,設置移動式警告標誌,只希望駕駛人別超速,降低速度、減少事故發生,不要因為速度過快而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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