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姓男子開車在速限60公里的台2丙線,超速開到163公里,超速超了103公里,被罰了2萬4千元罰單,心生不滿。今年5月涉嫌先持榔頭想敲開測速照相機失敗,隔天改拿砂輪機鋸開照相機機盒鎖頭後,偷走主機丟進河。基隆地院今天依攜帶兇器竊盜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戴男疑開車在台2丙線超速收到罰單,心生不滿,今年5月2日凌晨4點多,駕車前往台2丙線新北市雙溪區平林路段,先持榔頭敲打新北市瑞芳警分局交通分隊掌管的測速照相機機盒鎖頭,發現無法破壞,才罷手返家。
隔天凌晨3點多,戴男又駕駛汽車載砂輪機前往測速照相機位置,用砂輪機切開測速照相機機盒鎖頭,拔掉電線後,把機盒內價值約3萬元的測速照相機主機搬走,開車逃離現場。員警發現測速照相機被破壞,主機失竊後,調閱監視器畫面查出戴男涉案,通知到案說明,戴承認有破壞測速照相機機盒鎖頭,搬走主機丟進河中洩憤。
戴男向法官說,因他開朋友的車,因為已經沒有錢了,還被拍了一張,要被開紅單,就很不高興,所以才會做這件事。該處速限60公里,他被罰了2萬4千元,當時時速163公里,因為他已經賠錢了,人生沒有後悔藥,以後不會再做了,請求從輕量刑。
法官審理指出,被告因當時工作不穩定,沒有什麼賺錢,一時超速又被開紅單,就不悅並氣憤,以所有自備攜帶之榔頭、砂輪機敲打、切開測速照相機機盒鎖頭,測速照相機之主機取走,因已全部賠償完畢,並已修復該測速照相機主機內所有配件,已可重新使用。
法官認為,戴男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法官在判決書寫勸世文,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而吉神已隨之;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而凶神已隨之。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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