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一輛奧迪雙門跑車於限速60公里的台3線苗栗頭份路段,被警方用雷射測速儀測得時速122公里。車主巫姓女子吃上嚴重超速罰單,被罰8000元,提行政訴訟,主張雷射測速儀數據有2、3公里公差,當時車速可為119公里,沒有嚴重超速,聲明處分撤銷。但法官調查,公差非代表雷射測速儀實際使用時必然產生的器差值(偏差值),且執法雷射測速儀在合格有效期內,認為巫女主張無理由,予以駁回。
奧迪雙門跑車3月8日下午3點49分左右行經速限60公里的台3線94公里頭份路段,頭份警分局警員以雷射測速儀測得時速122公里,超速62公里。警方依規定製單告發,車主巫女被新竹區監理所依嚴重超速行為裁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處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巫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警方使用的雷射測速儀,檢定是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7.1⑶節速度偵測準確度規定為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km/h或低於實際速度3km/h,因此,員警舉發超速62公里,因誤差,原始車速可為超速59公里,沒有嚴重超速行為,處分違法,聲明處分撤銷。
苗栗地方法院函詢標檢局,標準局函復說明,檢定規範第7.1⑶節係規定雷射測速儀速度偵測之檢定公差(即法定允許之最大器差),雷射測速儀應符合該規範第7.1節各項公差規定,始得為計量使用,但公差非代表雷射測速儀實際使用時必然產生之器差值。
法官也調查,執法員警所用的雷射測速儀經標準局檢驗合格,且在有效期內,難僅憑上開規範,遽認員警以合格並有效之雷射測速儀測得速度有何誤差之情,認為巫女的主張不足採,監理單位處分也合法,巫女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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