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黃姓民眾名下自小客車,2021年8月、10月先後行經潭子區雅潭路,均因超速被警方測速照相舉發,各處以1600元罰鍰,但黃男以警方未依規定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為由,提告抗罰。法官發現,警方將測速標誌設在內側中央分隔島,但測速相機卻放在外側路邊,駕駛人視線可能被大型車輛遮蔽,且2起舉發案中的測速標誌照片為同一張,僅將日期替換,均不符合規定,判決撤銷2張罰單。
黃姓車主名下自小客車,2021年8月12日下午1時許,行經潭子區雅潭路東寶國小附近路段時,因時速超出該路段速限50公里,被警方雷達測速照相機拍下,處以1600元罰鍰。
同年10月9日下午1時許,該車行經同一路段又因超速被拍照,再罰1600元。黃姓車主不服,對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2張罰單。
黃姓車主主張,警方未在測速地點前的法定距離,設置「警52」固定測速照相警告標誌提醒駕駛人注意,且裁決處提供2案中的測速標誌照片,2張照片拍攝角度、人車均相同,僅日期與時間不同,無法證明當日取締超速違規在法定距離前有設置警告標誌。
裁決處則說,該測速取締標誌係置於東寶國小前分隔島上,牌面未遭遮蔽,測速標誌與違規地點處距離約257.41公尺,符合在測速儀器前100至300公尺設置的規定,當事人車輛超速屬實,原處分裁處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照片,發現該路段單向有有2個快車道、1個機慢車道,右側並留有路肩,路面寬廣,警方未依規定將「警52」測速標誌設在「行車方向之右側」,卻設在中央分隔島,駕駛若行駛外側車道,內側車道剛好有大車同時行經,可能會看不到測速標誌,不符應「明顯標示」的要件。
裁決處提供給當事人2張照片,欲證明2次違規都有依規定設置「警52」標誌,但2張照片拍攝角度及裡面的人車均相同,顯為同一張照片,僅拍攝時間不同,法官認為無法憑照片證實何時拍攝,也無從確認當時人超速時該標誌確實已設立,因此判決撤銷該2張罰單。可上訴。(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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