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開車族痛恨違規照相取締,千方百計想託關係銷單。台灣過去也有類似案例,但在2007年檢方大力偵辦後,現在每張超速照片都有編碼,有的地方甚至網路連線直通警政署,地方警局想抽單也沒辦法。
在2007年以前,警用超速違規的照相器材還用底片,各地警察必須隔一段時間取出底片(通常一捲200張),送到照相館去洗照片,再憑照片中的車牌號碼開出罰單。像是地檢署、法院、警察局長的公務車,警方都有車牌號碼,看到了就抽走,不會開出罰單。
偶爾有照相不清楚的狀況,警察也沒轍,同樣無法開出罰單。某地曾有一照相館老闆,負責幫警察洗照片,偶爾看到朋友的車,主動把照片抽掉,後來演變成收錢幫人抽照片,之後案發被法辦。
2006年有南部縣市的交警隊,集體舞弊幫人抽單,這涉及《貪汙治罪條例》,刑責不輕;之後高雄市有交警在市議員的關說壓力下抽單,結果檢察官只辦警察,沒有辦議員,從此警方學乖,再也不敢亂銷單。現在就連檢察長的公務車超速,罰單也照開不誤。
警政署目前對各地的交通違規管理,仍是各地方警察局負責,但有一些網路可達的地域,違規超速照相機只要「喀嚓」,照片同時上傳警察局跟警政署交通組。而且,抄車號開罰單的時候,要對照違規照片的連續號碼,中間少了一張都不行。
由於違規超速的罰款紀錄,在罰單開出來以後,是同時並存於警察系統與交通監理系統,所以類似大陸連雲港這樣電腦侵入銷單的情形,在台灣不會發生;即使兩邊的電腦都被侵入銷號,警方的紙本罰單,也還有複寫本與連續編碼,這一點就連警察自己都銷不掉。
台灣唯一能銷掉罰單的法律規定,就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緊急公務為由免罰,但這通常限消防車、救護車和警用車輛,如果是沒有標示的警用車輛,還需提出證據和報告。最新案例是2012年有搶救野生動物的公務車,超速被罰後依法提出申訴,也獲監理單位認可。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11001074-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