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孕婦的老公去年開著登記在她名下的汽車,搭載她在國道以時速172公里狂飆,她遭處分罰鍰8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她提告請求撤銷處分,並辯稱老公擔心她及腹中胎兒狀況才因緊張開太快,但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認定她無法舉證證明且不構成緊急避難事由,判決駁回,她提上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登記在林姓女子名下的汽車,去年7月11日行經國道3號北向72.6公里處,在速限110公里處,被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72公里,超速62公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據警方相關資料,處分林女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林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由於當天老公載著她返鄉南投竹山去見爺爺奶奶,當晚聊的有點晚,當時身體開始有點不適了,就離開往台北前進,途中大概到苗栗新竹時,她開始出現出現暈眩、喘不過氣等心悸情況。
她說, 因為本身有缺鐵性貧血,且一直使用藥物控制,但當時車上發現沒帶藥,所以才請老公開快一點,老公也是擔心她及腹中胎兒狀況才因緊張開太快,因為醫生有說明過,不要讓自己貧血,不然會影響胎盤無法製造氧氣,嚴重會胎死腹中。
她表示,沒有要逃避超速的責任,因為當時情況緊急,請再給她一次機會,因為全家收入都靠老公,也只有這台車,再來11月也要生產,載小孩寶寶都需要用到車子,沒有車子將很不方便,可以不要吊扣車牌嗎?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但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林女在汽車內當時身體是否確實遭受有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存在,並沒有相關證明,且她當時如果有這樣的狀況,應立即前往醫院或診所就診,但她也未再就此提出違規當日之就診紀錄以實其說,難據以認定為當時確存有緊急危難狀態。
新北地院一審認為,就算林女所言屬實,相較超速導致無辜用路人因而受有生命、身體損害之風險,尚難謂林女當時所採取之駕駛行為,並非不能循由救護醫療系統安排就醫等措施,要非別無合理選擇情形下不得已之行為,尚難認屬緊急避難事由,駁回她的訴訟,她提上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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