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203 桃園測速牌亂擺 害駕駛看嘸
2014-12-03
【投訴組╱台北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方在一般道路採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速,須至少在100公尺前放置明顯標示,但警方在台七線5.5公里處,放置一面活動式測速照相警示牌,警示字樣放置方向竟與車道平行,駕駛無法順向發現,不滿取締手段不公道。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表示,警員當天依規定放置警示牌後,即在警示牌對面100公尺前值勤,未注意到警示牌受不明原因被移動,會要求警員改善。
竟平行面向車道
桃園李太太說,每天上下班開車都會行經台七線復興路往慈湖路段,台七線5.5公里處常有活動式測速照相警示牌,但11月12日開車經過時,發現警示牌字樣放置方向,平行面向車道,駕駛順向經過根本無法發現,認為取締手段不公道,氣呼:「太奸詐!」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一般道路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速,須至少在100公尺前明顯標示讓駕駛人可看到,經查警員當天依規定放置警示牌後,即在警示牌對面100公尺前值勤,研判是未注意到警示牌受到不明原因被移動,會要求警員改善。
註:該路段限速40公里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203/3624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