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近年為防止超速引發交通事故,祭出科技執法,舉發件數年年攀升,看似抓到許多民眾違規,但近年因超速或未依規定減速所致的事故數,卻未明顯下降。專家認為,若要讓駕駛人減速,以維交通安全,不僅速限標準要因地制宜,更要搭配交通工程、強化教育,否則治標不治本。
根據警政署統計,近年「超出速限六十公里以下」的舉發總件數,從二○一八年的二九五萬餘件、二○一九年三一三萬餘件、二○二○年三一六萬餘件、二○二一年三五七萬餘件,到去年已增加到三六二萬餘件,僅次於「違規停車」。
但根據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統計,近五年因超速失控或未依規定減速釀成的汽車事故未明顯下降。二○一九年為一○六三件,隨後二○二○年至二○二二年,每年平均件數為一二六五件;未依規定減速釀成的機車事故平均每年多達四千多件。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副理事長林志學說,現行科技執法取締件數多,不代表抓得正確,要仰賴執法降低事故率,不僅要設對位置、也要設對速限。例如在不同道路狀況,不代表超過相同的速限代表危險,應透過自由車流的「八五分位」訂定不同路段的合理速限;他解釋,若某路段八成五用路人能以時速六十公里平安通過,速限就應設為六十公里,即便速限再往下調,對降低事故率也不會有太大幫助。
此外,交通工程也應配合改善。林志學表示,除減速標線,政府也可在市區道路設置減速堆或減速台,路幅較小路口做抬升,或將道路設計為蛇形蜿蜒,也可增加路側停車格等,迫使行駛車輛降速等。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理事長劉鴻樟說,政府這幾年不斷透過執法手段解決各種交通問題,卻未落實教育,工程改善也來不及因應,再多執法只是治標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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