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0217 速限110開97挨罰 警:國道內車道應駛最高速限
2015-02-26
〔本報訊〕有位駕駛在國道內側車道以時速97公里行駛,但是卻遭到警方以未達最高速限110開罰,駕駛人疾呼不公。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解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警員是開罰有據。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駕駛高先生表示,去年行經國道一號南下252公里處,為了超車他切換內側車道,後來看見前方有固定式測速照相,便稍微減速,但時速仍大約在100公里。不料,國道警察在照相機前方約300公尺處又架設雷射測速照相機取締他違規。
警方隨後追上將他攔下,並告知他未依規定以最高速限110公里行駛於內側超車道,並出示儀器數據顯示他的時速僅97公里,因此開單。高先生認為警方在測速照相機前,待駕駛人減速時測速開罰不合理。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交通科對此則解釋,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車輛行駛於國道最內側超車專用道不得低於最高速限,而在非交通壅塞時,駕駛也不得長時間以最高速限佔用超車道,故同樣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不過佔用時間及距離並沒有清楚明定,是以現場判斷為準。而取締地點並沒有特別選在測速照相機前,造成駕駛人誤會,交通科會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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