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101 舉發地點前未設置警示告示牌 超速免罰
2016-01-08
基市黃姓男子今年2月間,駕駛小貨車行經台62甲線南向5K處,該處限速60公里,黃男事後收到時速102公里的超速罰單,裁罰5,000元,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他為了避免超速被罰錢,在車上裝有3種速限警示裝置,以及GPS衛星定位系統,隨時提醒及警示,調閱當時GPS測得的前後5分鐘內時速,均未超過20公里以上,但罰單上卻記錄超速了42公里,他強烈質疑警方測速器的準確度及操作正確性。
黃男指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間,有明顯警示告示,但舉發照片上顯示並未設置告示牌,當時前方還有1輛汽車,也有可能是那輛車超速的!監理單位答辯,該舉發地點前的隧道內,每隔150公尺,均設有速限60公里告示牌,且警方當天也有樹立明顯的標示牌,符合規定,舉發查無不當。
法院表示,使用固定或非固定的測速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以明顯標示告知,提醒駕駛不要超速,這才符合立法目的;經調查,警方取締這起超速違規時,其舉發地點前309公尺處的「常有測速照相」標示,尚未設置,另外,隧道入口前的「常有測速照相」標示,與舉發地點距離1,341公尺,也就是說,當時此超速舉發地點前的300至1,000公尺間,並無警示告示牌,舉發程序難認適法,裁決原處分撤銷,可上訴。(突發中心蔡進男/基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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