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姓男子去年騎機車在中彰快速道路超速,該路段速限70公里,翁男經警方測速84公里,開出1200元紅單。翁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前有超速取締」的警示牌是在快車道的內側,根本沒看到。彰化地院今天判翁男勝訴,撤銷紅單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11日下午3點多,翁男騎機車行經台74甲線(中彰快速道路)北向3.68公里處,被自動測速照相機照相,彰化縣警局警逕行舉發,但翁男到案後向監理站人員表示不服,警方則強調是依法裁處當事人罰鍰1200元處分。
翁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該路段快、慢車道有分隔島,形同分開的道路,且各自有紅綠燈號誌、標線、路標,由於機車無法行駛快車道,況且「前有超速取締」的警示牌設在快車道內側,騎士不容易看到,他當時就沒注意到。
被告台中區監理所則主張,當事人違規是事實,且自動測速照相機前方也有設置警示牌,況且駕駛人本來就負有不能超速的義務,警示牌只是提醒作用,警示牌如何設置並不影響違規裁處的認定。
但法官審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意旨在於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本案警告牌設在快車道內側,且附設於限速70公里的圓形標誌下方,字體排列擁擠、字體不特大,慢車道騎士距離較遠也可能被大型車阻擋,確實可能未注意到,未達「明顯標示」。
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副站長黃永松說,當事人違規是事實,前方也有速限標誌,但也坦言「前有超速取締」警示牌設置位置有爭議,會再和警方商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二組組長蕭汝上說,尊重法院判決,會研議在慢車道增設「前有超速取締」警示牌。(俞泊霖/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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