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322 請南投警方自付 草屯刪測速照相電費預算
2016-03-22
〔記者陳鳳麗/草屯報導〕草屯鎮內測速照相儀的電費皆由公所支付,是全縣唯一幫警方測速照相儀繳電費的公所,鎮代會不滿縣警局年編一億八千萬元的罰款收入,分文未給公所,近三十萬元的電費還讓公所付,已全數刪除該預算,通知警方「自付」。
南投縣警局在縣內多個鄉鎮市設置定點測速照相儀,其中草屯鎮有十二處,分別設在草溪路、碧興路…等道路,多年來測速照相儀的電費都由公所編列預算支付,每月每支電費一千多元,一年約要廿多萬元的電費。
鎮代會在審查鎮公所今年預算時,發現了這個「地方拿錢給警方對鎮民罰款」的奇特現象,經討論後刪除該筆近三十萬的預算。
鎮代:罰款收入沒分配給公所
鎮代洪登宜表示,縣警局每年編列的交通罰款收入有一、二億元,但沒有分配給鄉鎮市公所,卻要草屯公所幫忙付測速照相儀的電費,等於是鎮代會同意公所「拿錢給縣警局開罰單給鎮民」,因此決定全數刪除,該電費請縣警局「自理」。
鎮公所近日已函文通知縣警局和台電公司,今年起公所不能再繳測速照相儀的電費,縣警局交通隊表示,已收到該公文,願意負擔該項電費,惟草屯鎮內有幾處測速照相儀與紅綠燈設於同處,兩者電費屬「統包」,因此必須先釐清後,只要「關係清楚」的就收回自付。
交通隊:收入會用在地方建設
縣交通隊也說,草屯鎮內設的測速照相儀由公所支付應有其背景,只是過了多年已不清楚。不過,每年的交通罰款收入全數交給縣府,測速照相罰款部分,警方並無獎金。縣府的收入,也會用在縣內各鄉鎮市的建設和補助,因此地方還是有受惠。
據了解,全縣有十四支測速照相機,其中有二支相機可移動,會常更動地點放置,另有不少處則純屬「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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