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0406 警事後補立警告標示 超速罰5千判無效
2016-04-1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黃姓男子開車行經快速道路,被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拍到超速42公里,他認為測速照相機的前方路段,未依規定設置警告標示,控告警方違法取締;法官調查後,認為黃男有理,判決撤銷原處分,黃男不用受罰。
警方違法取締 法官判不用受罰
去年2月,黃男駕小客貨車,行經速限60公里的台62甲線快速道路(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3號隧道,被路旁的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拍到他時速102公里,遭罰款5000元新台幣,以及違規記點1點。
警告標示應設在3百至1千公尺內
黃男不服,指警方在取締點前方300至1000公尺處,未設置「前有測速照相」警告標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要求撤銷處分。
法院為釐清取締點前方是否設有「前有測速照相」標示,兩度函文瑞芳警分局,查出警方取締點位於3號隧道出口處,取締點前方有兩支「前有測速照相」標示桿,一支設在3號隧道內,一支設在3號隧道入口前,隧道內標示桿距離取締點309公尺,隧道入口前標示桿距離取締點1341.2公尺。
按理前者符合規定,後者不符合規定距離,但法官進一步發現,隧道內的標示桿是在黃男被取締後才架設,依此認定取締點前方的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確實無「前有測速照相」標示,警方舉發過程不合法。
瑞芳警分局交通組警務員曾煥章昨表示,警方已經改善缺失,在規定距離內的該處隧道內設警告標示,由於該處為易肇事路段,速限60公里,請駕駛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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