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賈姓男子去年12月開車進入自強隧道,事後收到一張1600元罰單,指他在隧道內區間測速平均64公里,超過限速50公里規定,他認為該路段速限告示牌、前有測速照相告示牌等標誌不清,且照明設備不足,以致他超速,因此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認為該路段警告標誌並無不明,但區間測速儀器經測試後,精準度確實不夠,未達《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的「科學儀器」標準,因此撤銷原處分,判賈男免罰。
自強隧道是台北市大直與士林間的交通要道,2018年7月發生富少駕超跑飆速,造成2死3傷的重大車禍後,警方在隧道內啟動科技執法,以「區間測速」對超速者開罰。
賈姓男子去年12月6日晚間開車行經自強隧道後,收到一張1600元罰單,原因是隧道內速限50公里,但他區間平均測得時速64公里已超速,賈男主張他行經故宮路48巷口、自強隧道前都無法辨識「前有測速照相」等告示牌,且該路段部分照明設備不足,舉發程序有瑕疵,因此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則主張,該路段確實有「速限50公里」等標誌,駕駛可以清楚辨識,應依速限行駛,賈男當晚行經859公尺長的自強隧道,被測出區間平均時速64公里,確實違規,裁罰無誤。
法官認為,自強隧道確實有警告標示,賈男以無法辨識抗罰,不可採信,但根據自強隧道區間測速儀器的測試報告結果,50筆量測數據取樣中,車速精準度未達98%共32筆,占取樣資料的64%,僅有18筆的量測數據可與雷達、雷射測速儀精準程度匹配,誤差數值甚多,精準度不夠,並非《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稱的「科學儀器」。
法官另依測試報告,賈男在隧道內的區間測速,差距最大一筆的車速準確度為86.8%,意即他實際車速落在時速56至74公里間,若以時速56公里來看,賈男車速超過速限僅10公里之內,警方加以勸導即可,裁決所不應直接裁罰,因此判決撤銷賈男罰單。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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