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也增訂多項致人死傷吊銷執照;嚴重超速行為從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修正19條、增訂2條,修正重點為「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前已送立法院惟因屆期不續審之草案包括「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共五大部分。
未停讓行人罰則部份,擴大範圍到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則;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到6000元。
提高記點方面,提高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從目前記違規點數1點提高到2點。
另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或致人受傷或死亡者,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若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罰鍰加倍,最高處3萬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
這次修法也同步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包含延長記點累計期間,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
同時提升修法時效性,增訂應記違規點數之條款、點數及其通知程序;即時告知預警導正等,增訂講習可扣抵違規點數之規定,駕駛人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自費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2點,1年內以1次為限。
另外,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將嚴重超速之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車輛管理方面,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除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之規定。
另也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
同時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處罰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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