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方近來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6月30日後,我只超速40公里,為何被吊扣牌照6個月!」警方表示:112年6月30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同條第4項規定處罰車主「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修正案上路實施後,112年6月30日至7月31日止,嚴重超速案件警方共計取締機車466件,最高時速達135公里超速85公里;汽車606件,最高時速達166公里超速106公里,合計1,072件;較去年同期機車667件、汽車729件合計1,396件,減少324件(約23%),顯見修法後確有降低嚴重超速行為,有助於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日前在桃園市中壢區有一機車騎士因疑似車速過快,見前方路口汽車左轉彎,騎士急剎失控,與汽車發生碰撞,造成騎士不幸身亡,警方提醒降低行車速度可增加駕駛人之視野範圍、反應距離及空間,更可減少事故發生機率及降低事故嚴重性,請大家減速慢行。
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林鼎泰表示,道路速限是駕駛人應遵守的行車規定,不應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行為,才能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以免傷荷包,還會被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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