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前有違規取締」的標誌,到底能不能算是提醒汽車駕駛人「前有測速照相」的明顯標示?台北地院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不同,陳姓男子的超速罰單,也從撤銷免罰變成罰款三千五百元加記違規點數一點確定。
陳姓男子去年十月廿六日中午在國道三號新店安坑路段遭公路警察用雷射槍測出時速一一五,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依法裁罰車主陳姓男子三千五百元、記違規點數一點。陳以沒有照片或影片可佐證是他的車超速為由,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裁決所指出,雷射測速儀原本就無照相功能,檢驗合格並在有效使用期限內;當時,警方採取「單點單台」偵測方式,員警測得超速後一路目視、監控、攔停,沒讓車輛離開視線範圍,絕不會開錯罰單。
台北地院認為,陳確實超速違規,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超速違規應在一定距離範圍內『明顯標示』。」此案採證地點前六百公尺處設有「前有違規取締」標誌,但就文義理解,主要是用來提醒行車保持安全距離、勿隨意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勿蛇行、勿行駛路肩、勿隨意超車、勿逼車迫使前車讓道…雖「前有違規取締」標誌也包括應注意速限,但駕駛看到此標誌不一定能馬上想到速限,標誌內容不符「明顯標示」規定,判決撤銷罰單。
裁決所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前有違規取締」標誌用黃底黑字黑邊、由上而下由右至左書寫,豎立在行車方向右側,清楚提醒駕駛前方有違規取締,可促使提高警覺;且「未依速限行駛」是常見違規行為,駕駛人見到「前有違規取締」標誌,已足夠提醒駕駛注意速限以免違規,標誌沒有不明確,判陳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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